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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电动车、摩托车总量调控管理 暂行规定(试行)

2022-09-26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为保障校园交通管理秩序,确保师生出行安全,校园范围内对学生电动车、摩托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。

第二条学生拟购买电动车(含二手电动车)、摩托车并在校园内使用的,应当申请学校电动车、摩托车进校码指标(以下简称指标)。

第三条学校保卫处是学生电动车、摩托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,负责全校学生电动车、摩托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,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。学校保卫处交通管理科室(以下简称交通科)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、资格审核、组织指标配置、发放校园码等工作。

二、指标申请

第四条学生需要取得指标的,应当向交通科提出申请。

第五条学生申请指标,应先登录交通科指定工作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。

第六条学生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,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工作系统或到交通科进行变更。

三、指标管理

第七条指标以摇号方式进行配置。指标以一学年为一个配置周期,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,经学校同意,由校保卫处于每个新配置周期开始前一周公布。

第八条指标摇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:(一)提出申请,按规定完成信息登记。(二)申请登记工作结束后,由交通科对登记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核验,确定并公布进入摇号程序的申请人名单。(三)交通科邀请各学院安全信息员现场监督,摇号产生指标并公布名单。(四)交通科将摇号选中的名单信息导入“保卫处电动车、摩托车管理系统”,作为发放进校码核对信息的依据。(五)摇号选中的申请人凭本人学生证、相关购车证明携车辆到交通科领取并张贴进校码。

第九条摇号选中的申请人主动退出领取进校码的,视同放弃该次申请资格,由交通科收回该申请人摇中的指标。

第十条严禁伪造、买卖、转让摇号凭证、资格和指标等,一经发现,由交通科取消当事人摇号资格或收回指标、取消进校码,并交学工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四、附则

第十一条本办法提到的“学生”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,非全日制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指标。

第十二条每位申请人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指标,名下已有指标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。

第十三条一个配置周期内,如果配置额度多于申请人数的,则通过交通科核验的申请人都可获得指标,不再组织摇号。

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浙江师范大学保卫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2年9月